编号:0104
经初步审查,下列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规定,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市中国用(2002)字第01-01-1697号 |
黄先利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齐村镇朱子埠矿南大院5号楼1层11-12号 |
/ |
2 |
市中国用(2002)字第12610号 |
刘士云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新风北里铝土矿宿舍9# |
/ |
3 |
市中国用(2002)字第21132号 |
周果勋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青松北里6排6号 |
/ |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