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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时间: 2018-07-17 10:15:43 字体:  

 

                                              编号:0104       

   经初步审查,下列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规定,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市中国用(2002)字第01-01-1697

黄先利

国有土地使用证

/

齐村镇朱子埠矿南大院5号楼111-12

/

2

市中国用(2002)字第12610

刘士云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新风北里铝土矿宿舍9#

/

3

市中国用(2002)字第21132

周果勋

国有土地使用证

/

青松北里66

/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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