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某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甲村村委会非法发包村办砂石料场。经查,甲村擅自公开招标发包位于本村的一家砂石料场,该村一村民以每年15万元人民币的承包款中标,随后组织人员实施开采,至案件调查时已采出砂石4000立方米。
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甲村村委会的行为属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对其依法应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甲村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表示处罚过重难以接受。村委会提出,砂石料本来就是村里的财产,自己发包石料场没犯法,只是采矿手续办理不及时。请问,村委会的这种认识正确吗?
解 答
村委会的这一认识是不正确的。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我国的《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不是集体或个人的“私产”。甲村村委会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转让他人,属于非法转让米矿权。
可见’本案是一起以发包矿产资源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案件。《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正是根据这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没收了村委会的非法所得,并对其处罚款,处罚力度是恰当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包该村砂石料场的村民实施了采矿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采矿,构成无证采矿,也应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