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不久前,甲煤矿在其矿区范围内圈占了3亩耕地,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准备堆放煤矸石。市国土资源局向甲煤矿下发通知,责令其在损毁耕地前,先进行表土剥离,并要求甲煤矿将剥离的表土用于另一处被该矿损毁土地的复垦。但甲煤矿置之不理,陆续将开采出的煤矸石堆放在耕地上。甲煤矿的这种行为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 答
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简称表土)是大自然赐予人类难以再生的宝贵资源。对于表土剥离,《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早就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新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或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前,应当先剥离拟损毁耕地的表土,并将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最终,市国土资源局对甲煤矿拟损毁耕地未进行表土剥离的违法行为,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