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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谁出庭?最高法明确正职副职均可
时间: 2015-07-03 17:11:00 字体:  

导读
4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与新《行政诉讼法》一同在5月1日起施行。
开篇语
“目前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问题非常关注和期盼。据我们了解,可能很多老百姓都翘首以盼等着5月1日这一天,很可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在4月27日最高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此次发布会,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该法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最高法院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将于法律同步实施。新法未实施民告官案数量井喷。“‘立案难’在三大诉讼中最突出的就是行政诉讼。这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条就是规定立案登记制的。”李广宇表示。《解释》中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同时《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月28日挂牌的深圳前海法院,成为了中国第一个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法院。“据我们了解,在前海法院,包括已经成立的北京市和上海市的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他们运行这几个月以来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李广宇表示,在短时间之内起诉到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所占的比重非常大。值得注意的是,李广宇透露,从全国各地法院反映的情况看,今年1到3月份,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实施的时候,受案数差不多三个月就相当于去年一年。“可以说目前新法未施行,效果已初显,对于5月1日之后的情况我们还是充满了期待。”但同时,李广宇也强调,立案登记制或者说“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代表着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
“可能有些问题需要做更深入的调查或者双方当事人去陈述、辩论,才能查清楚,如果确实还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也要裁定驳回起诉,希望老百姓不要对这个问题有落差,说为什么我们已经立案了,行政庭又要裁定驳回起诉?”民告官 “官”应当出庭应诉。《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对此,李广宇解释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里是没有规定的。这是在实践当中行政审判法官和行政机关一起实践探索出来的经验。“从效果来看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比如它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很多老百姓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可是我提起这么多诉讼从来没有见过官能够出现在法庭上,首先就使他感觉到有那么一些不平等。”
为此李广宇举了一个例子。“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县长在被告席上坐着,当场就提出撤诉,说县长都亲自来了,我的气也消了,本来我的案子就是为了争一口气,也没有更多别的诉求。这个效果就非常明显。”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能够实质解决纠纷。李广宇称,过去就一个工作人员,或者一个律师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如果要协调调解,往往他们当场不敢拍板,还要回去汇报。这样就不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到庭,能够当场对调解作出处理。但是法律的规定还要落地,就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的职责来看,要求每一个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乃至都要由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现实不可能完全做到,可能也没有这个必要。司法解释为了使得这个制度真正能够落地,就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了一个界定,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这使得在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副职出庭也能保证制度落实。民告官可一起告“红头文件”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中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李广宇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谓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李广宇解释称,“红头文件”是大量的,而且由于其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如果一旦它违法,所带来的损害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同日而语的。”老百姓也对一些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多有垢病,比如有些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乱收费的规定等,这都是对民众的合法权益能够产生直接影响的。但这么多年来,政诉讼法只受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对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受理的。
这次立法机关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声,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但这不代表着就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律直接提起诉讼。”李广宇表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在对受案范围做排除规定时并没有对原来的规定作出修改,也就是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就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针对不特定公众能够反复适用,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但李广宇解释称,在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请求一并审查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实际上就等于通过一个依照抽象性、规范性文件作出了针对特定个人的、影响他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就使得这个规范性文件藉由具体行政行为和单个的个人建立起了联系,他也就有了诉的利益,他主张的也就是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不特定的公众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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