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随着入市不断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离张庄村不远的市郊陆续建起了许多厂矿企业。
随着外来人口的进入,张庄村村委会主任李某看到了商机。他提议,由村里出资,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建住宅楼出售。
于是,该村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本村38亩集体土地建农民新居和商品房,其中占用耕地15亩。房子还没建好,就有不少人前来预订。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发现后,要求村委会立刻停工,恢复土地原状。但张庄村仍然坚持施工。当地政府及多部门人员对这处小产权房进行了联合执法,拆除了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没收其余建筑物。村委会主任李某,也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问,李某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责任人李某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任。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