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为: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0.25亩);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0.30亩); 山地丘岭区,村址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0.20亩);村庄建在荒滩地上、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7平方米(0.40亩);老年用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0.15亩)。 人均耕地低于667平方米(1.0亩)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应低于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