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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 2013-11-21 17:29:00 字体:  
枣政发〔2013〕36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  耕地保护责任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内容。
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耕地质量。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三章  耕地占补

第十条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  开垦与复垦

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
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土地整治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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